您目前位置:首頁
專利「進步性」審查新基準(7/1)日起實施,有望解決舊制過於複雜的弊病。智慧財產局副局長鮑娟表示,新制有2大特點,一是因應產業匯流,得組成跨領域審核團隊;另外就是加強考量新發明產生的效益。
鮑娟稱,新制將不符專利進步性界定標準,以及核駁遊戲規則明訂得更清楚,有助法院等審查單位研判,有望提升審查品質。
鮑娟解釋,是否准予發明專利,必須審酌發明是否具備產業利用性、新穎性、進步性、擬制喪失新穎性等要件,符合相關要件者才會核發專利。這次修訂基準是讓「進步性」的判斷步驟、方法更清楚。
鮑娟表示,進步性審查包含3原則,專利整體審查、結合比對過往引證資料,並且逐條審查。若申請專利的發明與先前技術雖有差異,但該發明所屬技術依先前技術就能輕易完成時,發明即不具進步性,就不會核發專利。
此次修訂一大特點在於因應產業匯流趨勢。鮑娟指出,隨著專利申請逐漸有跨領域趨勢,新制明定若發明有跨領域特性,專利審核者可以跨領域組成審核小組。
另外,透過表列方式,也更清楚明訂判定發明是否具進步性的流程。鮑娟表示,以往實務上審核者比較著重審查發明是否有「否定進步性因素」,較少去衡量新發明帶來的效益,也就是肯定進步性因素,新制明定審核步驟,提升對肯定進步性因素的重視。
鮑娟解釋道,否定進步性因素,就是看新發明與過往引證資料,是否有高度相關性;然而,有些發明雖然與過往引證資料高度相關,但卻能帶來「無法預期的功效」。
鮑娟稱,新法加強審核者對於發明可能帶來效益的重視程度,肯定和否定因素綜合考量後,再判斷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,更符合專利法的精神。
本文轉載自中時電子報chinatimes.com網址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70630005532-260405
本中心林總經理106/3/4受邀至「慈濟科濟大學」
講述「創意發想與創新價值實務課程」
老師們收穫滿滿~
韓國最新修訂的專利法將於今(2017)年3月1日生效,包括許多專利程序的重大變革,例如:
請求審查的期限由申請日起5年內改為3年內; 實施依職權再審查制度:如審查人員發現核駁理由,即使已准予專利,只要申請人尚未繳年費,仍可撤銷其原處分,並依職權開始重新審查申請案; 新增處理冒認申請案(misappropriated applications)的規則:如果專利權授予對象為非合法擁有者,主張擁有專利權的一方可直接請求移轉專利權(目前需提出專利無效之訴後再重新申請)。
本次修法最大的變動是恢復實施核准後異議(post-grant opposition)制度,該程序過去曾採行,但在2007年廢除,韓國此次修法是跟隨日本的腳步,日本在2003年廢除核准後異議程序,2015年4月重新實施。此新制度適用於所有2017年3月1日後核准的專利和新型案件。
韓國為什麼要重新採用核准後異議制度呢?因為新制度提供一個讓第三方挑戰弱專利的額外途徑,現行韓國專利法有下列兩種程序來處理申請案或已核准專利權:
審查中案件之第三方意見(third-party observations):可於申請案公開後至最終審定期間內任何時候提出。 無效之訴:任何人可在專利核准後3個月內提出,相關利害關係人各方可在任何時間提出。
依據韓國智慧財產局(KIPO)公布的一份文件,上述兩種程序已嫌不足,因為從請求審查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的時間已縮短至僅10個月,超過40%的專利是在公開前就已核准,如此使第三方無從在審查程序中提交第三方意見,而且無效程序相對較為昂貴和費時,可能減低第三方的利用意願。 新的核准後異議制度將不會取代無效程序,就像日本,兩種制度將同時存在,但是只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無效之訴。
資料來源:歐洲專利局(EPO) Patent Information News 4/2016
本篇文章轉載自科技產業資訊室,來源:韓國修正專利法2017年3月1日生效 http://iknow.stpi.narl.org.tw/Post/Read.aspx?PostID=13152
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日審查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將現行專利優惠期六個月改為十二個月;現行主張優惠期事由,因實驗公開、刊物發表、展覽會展示及非本意洩漏,改為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主張;另外,刪除現行規定申請人申請專利時,必須同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規定,即往後不用再聲明主張,可以說是程序的大鬆綁,將有利於創新及技術的流通。
詳情請點選連結智財局官網公告資訊
https://www.tipo.gov.tw/ct.asp?xItem=609274&ctNode=7452&mp=1